欢迎您访问安徽丝路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 公司微博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最新报道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最新招标
· 寿县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及安装项目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大唐东升水电站电气设备招标公告
· 滁州市第三、四水厂一期电力工程施
· 合肥神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型特种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添加时间: 2023/9/7 14:26:27 来源:中国能源网 作者:丝路电力 点击数:289

9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原文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友情链接: 安徽丝路生产力促进中心微博 | 国家电网 | 华东电监局 | 进网电工培训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 | 安徽省建设厅 | 中国节能在线 | 安徽省新能源协会 | 中国低碳网 | 中国节能产业网 | 安徽节能网 | 低碳网 | 安徽节能服务网 | 石油和化工节能网 | 凯新认证
CopyRight 2011-2018 All Right Reserved 安徽丝路生产力促进中心| 技术支持:安徽三户网络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3楼1009-C室 电话:0551-63500223
为获最佳浏览效果,推荐使用1024x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皖ICP备16019781号-1